發(fā)表于:2019-04-02 13:18:30|來源:云南民族旅游網(wǎng)

3月20日,由瀘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饒某某等7人涉惡勢力案件進行宣判,被告人饒某某犯故意傷害罪、職務侵占罪、挪用資金罪、開設賭場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敲詐勒索罪,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個月,并處罰金15萬元。其他6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到八年不等刑罰,其中5人并處罰金。
經(jīng)法院審理認定,2017年4月至8月期間,以被告人饒某某為首,被告人馬某某、周某、戚某某、趙某、李某某、韓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,經(jīng)常糾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脅或其他手段,在瀘西縣境內(nèi)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擾亂經(jīng)濟、社會生活秩序,致使當?shù)厝嗣袢罕姷娜粘I钊狈Π踩?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。綜合饒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通過涉惡案件的起訴、審判,將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審理變成法治公開課,彰顯了公檢法機關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信心和決心,有效擴大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影響力和震懾力。
黑惡不掃,社會難穩(wěn);黑惡不除,民心難安。政法機關將對涉黑涉惡犯罪依法予以嚴查,對黑惡勢力犯罪團伙從重、從嚴、從快打擊,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,著力在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下功夫。(瀘西縣檢察院供稿)